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
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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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设部门经理一名,为审计
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总经理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
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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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报告和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
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
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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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
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
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内部审计工作要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
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
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审计人员
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
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
稿。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拟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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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
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应当
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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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
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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