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白本通、张利民等 28 名交易对方(以下合称“交易
对方”)购买深圳易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
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做出如下说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
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