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2 16: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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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制度由证券部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
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
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
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
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
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证券法》、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
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
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
期及上年同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并保证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
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
及深圳证券交易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
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等。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依法被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
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并报告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公司披露
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人员和部门知悉所在部门(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董事会秘书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三)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
后予以披露;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证券部负责人同意,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如遇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
续,并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
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
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
会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等。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
会,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
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
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
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公司、子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后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并对外
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
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八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
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
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公
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内部控制和监督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
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
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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