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控股: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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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
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
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1 -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管理权责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司信息披
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督权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制度披露要求
- 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将经审议
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业务管理系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
  第七条 违规处理措施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
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八条 信息披露范围及要求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文件和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定期报告
                         - 3 -
和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主要包括:
                        - 5 -
融资工具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主要为: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6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7 -
    (19)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8 -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易价格、债务融资工具的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拟发生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9 -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三)可持续发展(ESG)报告
    公司按照上海市国资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
持续发展(ESG)报告。
    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可持续发展(ESG)报告应当提交公司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信息披露原则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
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
- 10 -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内部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分别起草定
期报告各章节的内容。
告各章节进行汇总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公司总裁办公会
议进行初审。
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
                          - 11 -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
    (三)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事会办公室指定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
统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容,履行上网程序。
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宣传管理办法(试行)》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义务与管理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
司各部门、各直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负有
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应根据本制度内容制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机制,明确定期报告、重大信息临时报告等应当向
公司报告的信息披露范围,以及相关报告起草、审核、报送
流程,确保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规范予以
披露。
    第十二条 职责
- 12 -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直属子
公司、事业部(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
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直属子公司、事业部(分公司)
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 13 -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规定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分
别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和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分
别向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和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规定进行编制。
    (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接待外部机构规定
- 14 -
  公司接受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调研及信息沟
通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在接待上述机构、人员时,应填写《投资者、中
介机构、媒体来访接待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备案。
  (三)公司接待人员应当坚持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并按
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只能披露公司已公开的信
息,涉及公司尚未对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拒绝回答,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每年度六月底之前将整理好的上一年度对外披
露的信息文件送公司档案室存档。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 15 -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保密措施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如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一)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
    (二)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收购、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
大事件时,应订立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应承担保密责任。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
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七条 培训规定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按需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直
属子公司和各事业部(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 16 -
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四)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
或者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处罚措施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 17 -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条 追责权利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沪
城投控股〔2024〕68 号)同时废止。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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