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 中国铁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2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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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
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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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要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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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重大事件与投资者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联系电话。当网址或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
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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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司合理、妥善安排相关活动,避免来访人员获得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全程
参加调研。
  第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
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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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
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总
会计师、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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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会议召开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
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相关要求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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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定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需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
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
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
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告知投资者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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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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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按照公司市值管理领导小组的
总体部署,在市值管理工作专班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秘
书负责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组织和协调。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专班成员部门、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分工,协助做好投资
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的,要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
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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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
幕交易,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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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鼓励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
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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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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