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
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
第 571 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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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前述规定。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
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管理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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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
提供服务。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
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九条 董事和总裁所持本公司或本公司联属公司股份(或
债权证)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
知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香港有关法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在接
到上述信息后一个交易日内,向联交所申报董事和总裁上述股份
(或债权证)权益的有关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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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本公司联属公司”包括:本公司的母公司、兄弟公司,
本公司所属子公司,以及本公司持股超过其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
份 20%的公司。前述“债权证”包括:本公司的债权股证、债券
及其他债务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通 知
第十三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
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
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
式见附件一);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
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
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
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书面通知及确认书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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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述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
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请求,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
并且获得确认,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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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
数量。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记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
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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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
违反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无论何时,董事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或尚未办妥第十三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如董事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
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
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
者为准),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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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前 30 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
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
短者为准),董事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时,延迟公布定期报告的期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
(但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本项所述“年度报告公
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以有关报告在
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三)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
告公告前 5 日内,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四)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延迟公布定期报告的期
间及实际公告当日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但第二十七条
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六)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七)上交所和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
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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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
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
说明其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如在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告,并予以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进行
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
持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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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和联交所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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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若董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
而有关出售或转让被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禁止,有关董事除
了必须符合本制度以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
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
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
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
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
此外,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联交所有关出售
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
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并在公告
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
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就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行为的限制同时适用于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
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
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为董事管理包含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的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不论其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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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就本条第(二)项而言,“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人或
组织的董事惯于或有义务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的指令行事;
或者该等人士,直接或间接,可行使或控制行使(包括根据协议
或其他任何安排有权利或者义务行使或控制行使)有关法人或组
织股东会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避免
以上第(一)、(二)项人士进行任何受本制度限制的买卖。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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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若董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本制度将适
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有交易,如同是董事本人进行的交易。但
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
的受益人,则本制度并不适用。
若董事在某项信托中以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的决策过程,而该董事本身
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信托进行的
交易,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的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任何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必
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以使共同受托
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亦同样须
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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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董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
人),该董事必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同
时须尽量确保该受托人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向该董事发出通知,
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尽量确保
公司的任何员工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监事(如有)或员工,
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获
取的,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消息,在本制度规定
下的禁止买卖期间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
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附件: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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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书面通知
董事长:
本人 ,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下述交易: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2
交易性质
拟进行交易日期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书面通知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股份种类:A 股、H 股、债权证、股票衍生产品等。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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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董事长计划买卖公司股份书面通知
董事:
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下述交
易:
股份种类 4
股份数量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 5
交易性质 6
拟进行交易日期
请在所附确认书上签字确认收到本通知。
此致
敬礼!
董事长签名:
年 月 日
书面通知确认书
兹确认:
收到 董事长发来之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
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股份种类:A 股和 H 股、债权证、股票衍生产品等。
持有股份利益之性质:本人持有、配偶持有、子女持有、所控制的公司或信托持有、其他情况。
交易性质:二级市场买入、协议买入或卖出、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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