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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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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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2,180,83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0411%。
经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
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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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36,0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7%;反
对 136,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1%;弃权 8,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表决结果:同意 42,041,9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7%;反
对 130,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1%;弃权 8,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表决结果:同意 42,017,3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3%;反
对 13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1%;弃权 25,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
表决结果:同意 42,015,1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71%;反
对 140,1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1%;弃权 25,6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4,96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7510%;反对 140,1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2020%;弃权 25,6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21,5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23%;反
对 1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4%;弃权 25,8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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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2,020,9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09%;反
对 131,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弃权 28,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4%。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1,072,165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7276%;反对 144,9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58%;
弃权 33,6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2,16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5.7276%;反对 144,9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5858%;弃权 2.686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2,012,3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05%;反
对 139,8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4%;弃权 28,7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1%。
表决结果:同意 42,013,1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24%;反
对 138,3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8%;弃权 29,4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8%。
表决结果:同意 42,007,9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0%;反
对 140,4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8%;弃权 32,500 股,占与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2%。
表决结果:同意 42,018,636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4%;反
对 130,7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8%;弃权 31,500 股,占与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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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