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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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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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
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
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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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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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
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有权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工作细则、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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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
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
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
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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