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作为咸亨国
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亨国际”、“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咸亨国际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7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153.6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460.01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87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以及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使用额
海宁生产基地产业化 浙江咸亨创新产
建设项目 业中心有限公司
信息化升级及总部基
地建设项目
赛孚城应急体验馆及
目
浙江咸亨创新产
业中心有限公司
合计 - 77,179.78 47,460.01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咸亨国
际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1)。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
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需要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
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资金专户功能限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可先通过自有资金支付
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
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在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
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
以自有资金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出置换付款申请,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
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
金账户中。
监管权,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后 6 个月内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
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
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 6 个月内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
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等作
出的合理决策,优化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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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陈金林 饶 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