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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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灵康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康药业”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灵康药业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52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52,5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721.84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51,778.1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572 号”《验
证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诺投入金        累计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金金额
       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合计                     51,778.16      7,133.52
注: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公司终
止了可转债募投项目“海南灵康制药美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事会、保
荐机构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截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足额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弥补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缺口,降低公司财务
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该部分募集资金,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鉴于公司前期支付了可转债回售资金 2.07 亿元,整体经营层面资金流动性
较为紧张,保荐机构提示公司本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严格按照证监会《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向晓娟         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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