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20 17: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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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诉举报
的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
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审计中心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举报公
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正当形式进行投诉举
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
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审计中心将严格保密
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时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司审计中心接收工
作人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
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分子公司管理层,下同)
的实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中心自接到投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报总裁;对涉及
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的匿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中心进行初步评估并报总裁。
由总裁决定是否接受该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中心自接到投
诉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长在
接受投诉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中心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
工及中级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裁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
况或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具体规定:
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诉
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举报
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
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接受的,可
以向董事长陈述意见,并由董事长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查处
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接收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得旁听和询问;
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
遗失举报材料;
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
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借投诉或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
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投诉或举报,
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
原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
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
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
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经
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负责单位或上级主管反
映。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
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
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予以纠
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
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应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
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13828449110
  受理部门:审计中心
  电子邮箱地址: haid-nbsj@haid.com.cn
  微信号:hgnkhaid
  微信公众号:廉正海大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龙泰街 8 号海大科学园 1 栋
  邮政编码:5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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