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
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
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
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
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全面、真实的报告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
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
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本部门或本
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信息监控人员,协助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并应
在本部门、本子公司设置合适的程序,确保信息监控人员能够监控并上报公司的
重大事项。但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信息监控人员
而免除。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监控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
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
确认后,以邮件形式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并同时抄送本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建立重大信息的管理日志,记录信息要点及处理
情况。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24 小时内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上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需要事
先经独立董事认可的重大事件,董事会秘书在向董事长报告的同时,应当同时向
独立董事报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将拟报
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
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根据重大事件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信息报告
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
告义务。
第三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或即将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任何信息报告义务人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
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在所报告的信息未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
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
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
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后续进展。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
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
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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