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
日常工作,保管董事会印章,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须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经理层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按规定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会议研究决
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且该提议得到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直接向董
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涉及须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和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议案)及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需)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委托有效期限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委托和受托出席董
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涉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的意见;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记名方式或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
决票。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证券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分发表
决表给出席的董事,并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
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如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由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董事的监督下
就现场表决情况进行统计并计入会议记录。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
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但有权亦有义务参加该事项的审议讨论并
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公司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的特别规定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
前 解 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延期审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
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
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
中应当记载董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董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结
束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并将会议记录和决议送达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应在收到会议记录和决议后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及时将
会议记录和决议送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赔偿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最终投同意票的除外。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
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
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
由总经理组织贯彻实施。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董事长的领导下,应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
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和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
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等,由董事会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
上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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