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久盛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
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
为,做好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
他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
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
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
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大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
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大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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