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杜绝内幕信息知情人从事内幕交易,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内幕信
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
露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公司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十八)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息。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巨潮资讯网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
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
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或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详见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在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须督促其
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取得上述主体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取得上述主体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
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 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
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
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
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
规定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相关责任人
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指定、修订和解释,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姓名/名 证件类 证件号 知情日 所属单 关系类 登记时 联系手 通讯地 所属单
序号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称 型 码 期 位 型 间 机 址 位类别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