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8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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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和经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由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审查批准或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个
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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