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 楼、11 楼、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康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
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本所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与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
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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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律意见。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
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
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
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
担。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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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袁云龙作为激励对象已回避
表决。
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过了《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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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授予日,以 5.3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71.20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康鹏科技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康鹏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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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鹏科技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众会字(2025)第 03601 号)、公
司最近三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康鹏科技的确认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康鹏科技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根据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情况如下:
(一) 授予日
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符合《激励计划》所要求的“公司
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
象”。
(二)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董事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涉及的激
励对象共 55 人,本次授予 7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2 元/股。激
励对象的具体授予情况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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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计划授出限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制性股票数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告日公司股本总
量的比例
(万股) 额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0 人) 55.70 78.23 0.11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71.20 100.00 0.1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注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核查,本次授予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的核查意见,其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32 元/股,公司董事
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价格符合前述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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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四、 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
后,公司将向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及《上海康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审核意见》等与本次授予相关
的文件。
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的回避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喜苹已回避表决。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
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