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或“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
定,特制定《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
酬并签订劳动(含劳务)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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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
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
股计划。
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
在聘用或劳动(含劳务)关系。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161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
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
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78.50万元,以“份”
作 为 认 购 单 位 , 每 份 份 额 为 1.00 元 。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股 份 数 量 上 限 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份额上限(万份) 占持股计划比例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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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48.44 26.00%
合计 2,878.50 100%
注:1、参与对象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股数份额以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
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他员工。重新分配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参与对象提供奖励、
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
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
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
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
股股票。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4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
暨回购完成的公告》,截至2024年2月2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297,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08%,
最 高 成 交 价 为 17.82 元 / 股 , 最 低 成 交 价 为 13.41 元 / 股 , 成 交 总 金 额 为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364,309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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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进行股份回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3,662,209股股份,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3.05%。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第六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一)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的价格为7.86元/股。此价格不得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的50%:
公司在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其他上市公司案例基础上,兼顾对参与人员合理
的激励作用的目的,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账户股票的价格7.86元/
股。
本持股计划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持
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实际贡献;另一方面,对持有人
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结
合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参加对象
合理的激励,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原则且充分考虑了激励效果,本持股计划受
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的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七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78.50万元,以“份”
作 为 认 购 单 位 , 每 份 份 额 为 1.00 元 。 本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的 股 份 数 量 上 限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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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及通过资产重组所获得的股份。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完成标的股票过户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
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
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
以延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限可以延长。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并按员工持股计
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
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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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
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
的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
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季度报告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关于上述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期限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安排体现了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建立了
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机制,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
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三)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具体
考核指标如下: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之一。
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基准年份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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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解锁 2024年 2025年 2025年净利润较2024年增长不低于20.00%。
第二批解锁 2024年 2026年
低于35.0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司
涉及员工持股计划或激励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对个人层面进行绩效考
核。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确定当年度
的个人解锁系数,具体见下表:
考核评级 A B C D
个人【解锁】系
数(P)
持有人各解锁批次实际可归属权益=持有人各解锁批次计划归属权益×公司
层面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各解锁批次解锁比例(P)。
若某一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该期未解锁份额对应的标
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管理委员会应以原认购金额与
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若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锁比例未达到100%,则对应考核年度该
员工持有份额中不得解锁部分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
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额;或将该部分本计划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
在锁定 期届满后择机出售,以出资金额与售出净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
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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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能快速提升导致市场供大于求、行业竞争加剧、要素价格上涨和产品价
格下行等问题影响着整个行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2年我国非织造布行业承压运行,规模以上企业
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同比下降0.7%和24.9%,毛利润率和营业利润率分别
为14.3%和3.8%,分别同比下滑1.6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下行压力极大。
现低位负增长态势,全年产量同比下降3.6%;规模以上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总额分别同比下降5.2%和19.1%。2024年规模以上企业的非织造布产量规模较
润总额增速分别增长3.2%和11.9%;利润率为3.6%。
目前,非织造布行业仍处于复苏中,行业市场竞争仍然十分激烈。原材料
价格波动、市场竞争以及需求支撑不足等问题,依然影响企业进一步发展。
公司将坚持技术创新、产品升级、降本增效等举措,积极应对行业竞争压
力,努力完成上述目标任务。
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持有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
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
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持有人的
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持有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确
定持有人是否达到股票可解锁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锁数量。
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
面,有利于充分调动持有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实际贡献;
另一方面,对持有人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
提供了坚实保障。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等组织
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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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监事会应当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持股计划时,与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
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持股计划草案摘
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
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
回避表决),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
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
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
离措施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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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
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
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选择及更换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及修订相关管理规则
(如有);
(9)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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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
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
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
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
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特别约定需
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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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会议。
第十二条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
务;
(5)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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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本持股计划“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
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7)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的调整与归属;
(8)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及份额锁定
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0)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3)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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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4)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三条 持股计划持有人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
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6)在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子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公司及其
关联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任何技术信
息、商业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和其他保密信息;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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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
应调整;
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管理、
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
经全体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限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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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的授权,应于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的授权,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
分配。
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
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
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
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
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会议确定。
第二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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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享有的员工持股计划对应的权益,在锁定期届满且达成各考核期的
考核指标后,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归属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管理委
员会择机出售全部或部分股票权益,并进行现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有权取消并终止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
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未解锁的
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金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
收回份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条件的新增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
金归属于公司。
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
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
现金收益部分(不包括该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出资金额,下同),管理
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持有
人发生该种情形之日该部分持有份额所对应的市值(市值=当日交易均价*份额
对应股数)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的两者孰低值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
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
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
(2)持有人因绩效不合格、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
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因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被降职、降级,导致其不
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4)存在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贪污等情形;
(5)因违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公司声誉的;
(6)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参与对象不再满足证监会规定的成为参与对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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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存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
参与对象范围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将按照持有人最新所在部门业绩情况调整持
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包括调增、调减以及取消份额。对于因调减或取
消而收回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
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
增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
公司。持有人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同到期终止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情形,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
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未解
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
在收回份额后,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
公司。
份额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锁,且其个人绩效考
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持有人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解锁的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锁时先行
支付当期将解锁的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2)当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
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锁的份额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份额不得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
额后,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
新增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
于公司。持有人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持有人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
办理解锁,且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其他解锁条件仍然有效。
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锁部分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
后每次办理解锁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锁的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2)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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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锁的份额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份额不得解锁,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
份额后,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继承人继承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锁份额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子公司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应的权益份额。其
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原持有人继续享有;未解锁的持股计划
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原始出资额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
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
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份额收益款项或份额收回价款中抵扣相关损失赔偿款项。
定的情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
满前全部出售,经全体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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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
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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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