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
以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
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事务职能部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
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效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
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
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
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等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
规定: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前文所列且
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
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 证券事务职能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职能部门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三)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职能部门。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
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职能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解释权
归属公司董事会。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