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
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
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防止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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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
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
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
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
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
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
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
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
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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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
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
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事会应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
金,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
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
债”等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
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
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
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
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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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
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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