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睿雷达: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6 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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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 86-756-8893339   传真: 86-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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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
司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
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44
号),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湾镇港乐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包晓军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律所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82,010,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60.1454%,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的 4.3427%。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11 人,代表股份 195,152,04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8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的议案
义务和违约责任
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的议案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情况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
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义务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4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19,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1,7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1,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4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4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4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07,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07,5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试行)>第二十条及<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44,0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1,4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20,4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5,112,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4,616,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11,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本议案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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