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理人员予以纠正;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诉讼;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
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
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
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
机构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应发出会议通知,
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
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方式
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
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审计委员会会
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