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泉华: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2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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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目 录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
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
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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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
支出;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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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董事长任组长。
  第十一条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制度和重大措施;
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是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
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
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
会公众 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应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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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
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
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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