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和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具体事务,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部协调和信息传递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
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公司总经理为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工作责任人,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除非得到董事长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
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实施规范
第十三章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
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
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行业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为投资者咨
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方便。
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
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地址,如
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分析师来公司进行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活动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举行业绩说明会、媒体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
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
他投资者;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
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可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资料库,应要求或根据公司计划安排,定期或不
定期的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
机构和人员。
公司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通过资料邮寄形式向投资者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专人每天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为参加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的可读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归
档保存。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