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装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3 16: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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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即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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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
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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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最多接
受 1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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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
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
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
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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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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