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21:05:5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以下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 号楼君康人寿大厦 30 层举行。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
代表股份 362,356,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7.323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346 人 , 代 表 股 份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
                                          法律意见书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9,329,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24%;反对 1,4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28,4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569%;反对 1,49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515%;弃权 15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319,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04%;反对 1,50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18,9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451%;反对 1,5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604%;弃权 15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329,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25%;反对 1,4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28,6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572%;反对 1,49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法律意见书
份的 1.8486%;弃权 1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402,7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584%;反对 1,39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102,1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8.0483%;反对 1,39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7302%;弃权 17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313,4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90%;反对 1,50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12,8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376%;反对 1,50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8657%;弃权 15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273,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04%;反对 1,5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973,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8882%;反对 1,5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9072%;弃权 16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59,321,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08%;反对 1,5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020,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474%;反对 1,53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9002%;弃权 12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8,84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74%;反对 1,98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544,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3569%;反对 1,98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4576%;弃权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459,174,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090%;反对 1,6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8,874,3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7659%;反对 1,65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0485%;弃权 1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198,72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法律意见书
的 99.1001%;反对 1,63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74.3000%;反对 1,63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23.3216%;弃权 16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议案已经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审议通过,且分类计算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并披露。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进
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颜克兵                        周德芳
                           ___________________
                           王振
                           年月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欢瑞世纪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