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橙子: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18: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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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的办理,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
      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
      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认为应披露信息需要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将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发生或知悉当日书面报告至公
      司证券部,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说明
      等。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
      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
      分的证据。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本条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进
       行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
       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
       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相应的批评、警告、扣减绩效薪酬、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如遇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之抵触
       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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