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橙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1 18: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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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
       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
       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
       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
       借该部分股份。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
       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至少在减持计划披露日的 3 个交易日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详见附件一)通知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提交书面
       通知前自行核查,确保该买卖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
       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
       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当
       日立即报告证券部(详见附件二),保证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
       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制度第十三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上述事项发生当日将相关报告内容
       (详见附件三)提供至证券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
       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
      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
     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除由证券监管
      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如遇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
      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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