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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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合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
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四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
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
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可通过。
           第五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
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会议所必需的工作
条件。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召开。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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