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合纵: 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1: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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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
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
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
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
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
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等机
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
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
环境。
 第七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认真的执行。
 第八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
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发票
收据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
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
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
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
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
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
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
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
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
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
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重大事项的内
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
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
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
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
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公司存在
多级下属企业的,应当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对
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上述要求作出安排。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
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
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九条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公司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
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
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真实状况,包括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
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
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
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
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
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
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
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为发展生产经营,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公司可与有
关企业建立互为担保关系。互为担保额度应大体相当。公司对非互保单位、非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审慎决策,必要时,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
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
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
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
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
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账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
金按照预计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
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公司
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要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四十一条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通报其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
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
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
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
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首席执行官(总裁)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
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
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
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
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
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
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
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
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
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
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
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通报,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如发
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
由其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撰写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十三条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六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
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五条 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
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
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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