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机制,强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财
务负责人、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协商三方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六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及时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召开股东会,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加会议,
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
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被改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对拟聘任的会计师
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检查,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
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会计师事务
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规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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