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生科: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1: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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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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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昊海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
占大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由董事会在独立非执行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席为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席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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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席职责。
  第八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九条 委员会的组成未满足本工作细则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时,董事会
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予以补足,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
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至少每年一次就董事会的架构、人数、
规模、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经验、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
背景以及专业经验)作出检讨;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
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并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四)物色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并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被提名人的任
职资格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对董事(尤其对主席及总经理)的委任或续任及继任计划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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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定及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实施董事会可能不时采纳的有
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的任何可计量目标;检讨达成该目标的进展;及于公
司年报披露其检讨结果;及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参加公司年度股东会,若召集人不能参加,则董
事长应邀请另一名委员参加。该人士须在年度股东会上回答提问。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
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董事会、委员会主席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
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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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事项可立即
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
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果委员在电话
会议或视频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实时签字,可先口头发表意见并应尽快履行
书面签字手续,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意见相一致;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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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
改或变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或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
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委员应
回避。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低于委
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的选择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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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数据。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提出询问,公司董事应
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规定范围一
致。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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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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