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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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
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并有 1 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数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
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
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委员自行提出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
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全体参会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会议开始前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会
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表决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委员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的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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