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20: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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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
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外部董事)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
其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辞职程序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1页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外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外部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外部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
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外部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
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
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2页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
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
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
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
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
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
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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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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