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
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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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材料。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
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
条件。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
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
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
门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意
见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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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
制,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续聘为下一年度年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
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
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
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
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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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
以及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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