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
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股东会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
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
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
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
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
票制。再次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
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若在股东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
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的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
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其解释权
归公司董事会。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