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在全面审核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
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经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检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
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切
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情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
三、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可行性及必
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权益。
四、公司就本次发行编制了《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进一步
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缓解公司经营活动扩展带来的资金压力,确保公
司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实焕新方科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珠海华实
焕新方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
签订的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
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
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
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
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间接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公司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
形。
八、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授权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
作高效、顺利进行。
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募集
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董事会召开、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宜。本次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监事:
彭君舟 睢 静 雒宏兴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