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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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北
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 1/2 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在
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
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
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长在确定提名董事会秘书前以及总经
理在确定提名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推荐
人选前,应充分尊重委员会的不同建议,及时调整人选或与
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应向
董事会提交相关建议和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
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
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
员。特别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
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
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
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
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
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
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
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
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
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