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
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第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
或将要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
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
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包括:
资子公司除外)
;
;
;
;
;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规定的事项:①购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
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
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
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 其它重大事件:
(七) 重大风险事项:
闭或者强制解散;
者进入破产程序;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
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适用第 7.1.2 条的规定。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换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客
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
果产生重大影响;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
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
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上报的重大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
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
行相关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
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
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
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五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
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
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
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
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
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