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股份: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2025年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9: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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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目      录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
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一)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
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
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
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
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
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
范要求:
  (一)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
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
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
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
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
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
保密义务。
  (四)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
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四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公
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互
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
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
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
布至互动易平台。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
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
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
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
业务规则相抵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交所业务规则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及时进行
修订。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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