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声明与承诺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报告“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嘉必优的委托,担任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
该事项向嘉必优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
重大资产重组》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精神,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
易行为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交易做出独立、客观和公
正的评价,以供嘉必优全体股东及有关方面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有当事方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交易
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的。
(二)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
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
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
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范围并不包括应由嘉必优董事会负责的对本次
交易事项在商业上的可行性评论,本独立财务顾问并未参与本次交易条款的磋商
和谈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就本次交易对嘉必优的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职业准则独立发表意见。
(四)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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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慎核查,本报告
仅对已核实的事项向嘉必优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核查意见。
(五)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审计、
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
件做出判断。
(六)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
责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嘉
必优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本独立财务顾问也特别提醒嘉必优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务请认真阅
读嘉必优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重组报告书及相关的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履行内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本报告,并
作出以下承诺:
“(一)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
表的专业意见与嘉必优及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独立财务顾问已对嘉必优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
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三)本次重组报告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四)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核查意见已提交公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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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五)在与嘉必优接触后至担任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期间,独立财务顾问
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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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八、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自律监
管指引第 6 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19
十、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重要评
十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是否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
十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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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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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一、一般名词释义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预案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报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指
告书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089)
嘉必优
武汉烯王 指 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易轩生物科技
标的公司/欧易生物 指
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63.2134%股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
宁波欧润 指
交易对方之一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
宁波睿欧 指
交易对方之一
上海帆易 指 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上海川谱 指 上海川谱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
国药二期 指
对方之一
南通东证 指 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
苏州鼎石 指
交易对方之一
上海生物 指 上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
上海圣祁 指 上海圣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交易对方之一
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上海帆易生
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
交易对方 指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鼎
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欧易生物部分股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东购买欧易生物63.2134%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对价/交易总价款/
指 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
交易作价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 资 产 定 价 基 准 日 / 定 指 嘉必优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价基准日
报告期/最近两年及一
指 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9月
期
评估基准日 指 2024年9月30日
上市公司与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指 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国药二期、南通东证、苏州
购买资产协议》
鼎石、上海圣祁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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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指
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上市公司与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 指 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议》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上市公司与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
指 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
《格式准则第26号》 指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适用意见第15号》 指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适用意见第12号》 指
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监管指引第7号》 指
票异常交易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监管指引第9号》 指
重组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
《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 指
组》
《重组审核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
法律顾问/律师/德恒律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师
审计机构/审阅机构/大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会计师/IT审计机构
评估机构/金证评估 指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法律意见》
《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
《审计报告》 指
第2-00016号)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及备考财务
《备考审阅报告》 指
报表》(大信阅字2025第2-00002号)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资产评估报告》 指 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0045号)
《上海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核报告》(大信咨字
《信息系统审核报告》 指
2025第1-00451号)
董事会 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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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 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章程 指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二、专业名词释义
ARA 指 花生四烯酸、二十碳四烯酸
DHA 指 二十二碳六烯酸
SA 指 N-乙酰神经氨酸、燕窝酸、唾液酸
一种类胡萝卜素,是维生素A的前体物质,在人体内可转换成
β-胡萝卜素 指
维生素A,可作为维生素A的补充剂,也被用作食物的着色剂
母乳低聚糖(Human milk oligosaccharides)是一类复合低聚糖,
HMOs 指
由单糖及衍生物等结构单元通过糖苷键连接而成
为维持机体繁殖、生长发育和生存等一切生命活动和过程,需
营养素 指
要从外界环境中摄取的物质
行业内快速发展的一门跨学科领域,其实质是在工程学思想指
合成生物学 指 导下,按照特定目标对生物体理性设计、改造乃至从头重新合
成生物体系,通过生物学的工程化来造福人类
分子生物学领域的核心规则,其说明了生命机制中遗传信息的
中心法则 指 传递规律和方向,即遗传信息从DNA传递给RNA,再从RNA
传递给蛋白质,完成遗传信息的转录和翻译的过程
脱氧核糖核酸,是生物细胞内携带遗传信息的一种核酸,由脱
DNA 指
氧核苷酸组成并引导生物体发育和正常运作
核糖核酸,是由核糖核苷酸经磷酸二酯键缩合而成的遗传信息
RNA 指 载体,存在于生物细胞以及部分病毒、类病毒中。在体内的作
用主要是引导蛋白质的合成
信使核糖核酸,是由DNA的一条链作为模板转录而来的、携带
mRNA 指
遗传信息能指导蛋白质合成的一类单链核糖核酸
核酸的基本结构单位,一类由嘌呤碱或嘧啶碱、核糖或脱氧核
核苷酸 指
糖以及磷酸三种物质组成的化合物
生物学中对生物体内特定类型分子的集合进行系统性研究,主
组学 指
要包括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代谢组学、转录组学等
带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是能够编码蛋白质或RNA的核酸序
列,支持着生命的基本构造和性能,包括编码序列(外显子)
基因 指
以及编码区前后具有基因表达调控作用的序列和单个编码序
列间的间隔序列(内含子)
基因组学 指 研究生物体的基因组,包括基因的序列、结构和功能
蛋白质组学 指 研究蛋白质的表达、修饰、相互作用及其在生物体内的功能
研究生物体内所有代谢物的组成和变化,反映了细胞所处的环
代谢组学 指 境,与细胞的营养状态、药物和环境污染物的作用以及其他外
界因素的影响密切相关
遗传信息由DNA转换到RNA的酶促反应过程,作为蛋白质生物
转录 指
合成的第一步,转录是mRNA以及非编码RNA的合成步骤
从RNA水平研究细胞中基因转录的情况及转录调控规律,主要
转录组学 指
包括信使RNA、核糖体RNA、转运RNA及非编码RNA等
一种通过同时集成各种单模态组学方法来表征细胞状态和活
单细胞组学 指
动的技术和方法
一门新兴的生物医学研究领域,致力于解析生物组织或细胞在
时空组学 指
空间尺度上的组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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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综合性的学科研究方法,通过整合基因组学、转录组学、
多组学 指 蛋白质组学、代谢组学、单细胞及时空组学等多个组学层次的
数据,运用生信分析手段全面解析生物体的复杂机制与功能
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
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
体外诊断试剂 指 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
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
质控品(物)等
一种与光谱并列的谱学方法,指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
质谱 指
子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
一种物理化学分析方法,它利用不同溶质(样品)与固定相和
流动相之间的作用力(分配、吸附、离子交换等)的差别,当
色谱 指
两相做相对移动时,各溶质在两相间进行多次平衡,使各溶质
达到相互分离
一种应用分子生物学方法,通过检测受检个体或其携带的病
分子诊断 指 毒、病原体的遗传物质的结构或含量的变化来为疾病的预防、
诊断、治疗提供信息和依据的技术
一种精确控制和操控微尺度流体,尤其特指亚微米结构的技
术,又称其为芯片实验室(Lab-on-a-Chip)或微流控芯片技术。
微流控 指 该技术将生物、化学、医学分析过程的样品制备、反应、分离、
检测等基本操作单元集成到一块微米尺度的芯片上并自动完
成全过程分析
直径在40-100nm的盘状囊泡,其主要来源于细胞内溶酶体微粒
外泌体 指 内陷形成的多囊泡体,经多囊泡体外膜与细胞膜融合后释放到
胞外基质中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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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次交易发表的意见以下述主要假设为基础:
(一)本次交易各方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有关协议、承诺条款,
全面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交易各方提供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和及时;
(三)本次交易各方所在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四)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宏观经济形势不会出现恶化;
(五)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六)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及时完成;
(七)无其它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
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多组学分析等技术服务和分子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及
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M)”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
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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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次交易符
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拥有一处不动产权,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或经查询检索自然资源部、标的公司所在
相关主管部门网站,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
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
实施集中。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计算标
准,因此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垄断行为的产生,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
反垄断行政法规之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各方均为境内注册公司,主要经营地点均在我国境内。
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因此,本次交
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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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布需满足上市条件。股本总额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 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且不会超过 4 亿元,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比例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
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
并聘请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
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
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
公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的规定。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标的公司 63.2134%股权。根据标的公司工商
登记资料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
拥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
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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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本次交易仅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标的公司对外债权债务
不会因本次交易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事宜。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的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将进一步增长。上市公司将全面提升多组学与生物信
息学底层技术能力,并将主营业务进一步向科研技术服务领域延伸,打造“技术服
务+创新高价值分子挖掘+产品输出”一体化的产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完整解
决方案。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借助彼此积累的核心技术能力和特定优势资源禀
赋,实现双方在技术、信息、市场、产品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强化公司技术研发实
力和服务客户能力,提升生产效率,补链强链,有效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增强市场
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
项的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行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运
行规范。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
纳入上市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产业布局,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
立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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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
组织机构和制度上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
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
项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本
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
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购买
资产,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根据市场化情况对标的资
产业绩承诺作出了自主约定。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
同”之“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和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将增加,2024 年 1-9 月基本每股收益从 0.5
元/股上升至 0.56 元/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上市
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同时,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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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利润补偿责任人关于实际盈利数未达
到盈利承诺的补偿安排做出了明确约定,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
性。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5第 2-00217 号),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六、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将借助彼此积累的核心技术能力和特定优
势资源禀赋,实现双方在技术、信息、市场、产品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强化公司
技术研发实力和服务客户能力,提升生产效率,补链强链,有效扩大公司整体规
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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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
将进一步增加,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
竞争情况,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之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
承诺函。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
波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同时,为避免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
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欧易生物63.2134%股权,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多组学分
析等技术服务和分子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标的资产属于经营性资产范
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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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
产的股权均为实际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
委托持股或者股权代持,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质
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限制。
本次交易各方已在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对资产过
户和交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的情况下,交易各方能在约定期
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
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一)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会认可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
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
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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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八、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欧易生物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履行的程序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
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欧易生物的股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
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给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
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人员、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
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
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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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即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
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
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十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的合理性
(一)本次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以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9 月 30
日,欧易生物 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131,600.0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欧易生物 63.2134%股权的最
终交易作价为 83,062.37 万元。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以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
各方协商确定,定价过程合规,定价依据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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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标的公司业务相似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情况以及同类交易案例进行
比较,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具体情况如下:
(1)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
基于市场法测算逻辑,本次市盈率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取诺禾致源、金域
医学、艾德生物,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市盈率注 1
注2
金域医学 -
平均值 33.16
注3
欧易生物平均承诺净利润市盈率
注4
欧易生物静态市盈率 19.86
数据来源:wind
注 1:市盈率=该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市值/该公司 2024 年度的归母净利润;
注 2:金域医学 2024 年归母净利润为负;
注 3:标的公司平均承诺归母利润市盈率=标的公司整体价格/标的公司 2025 年至 2027
年平均承诺归母净利润;
注 4:欧易生物静态市盈率=欧易生物 100%股权价值/2024 年归母净利润(未经审计)。
标的公司静态市盈率及平均承诺净利润市盈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均值,主要系上市公司股份流动性更高,具有流动性溢价。
(2)可比交易分析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重大资产重组案例中,从主营业务和交易的可
比性角度,选取了上市公司收购主营业务为提供分析检测等相关服务标的公司的
交易案例,进一步选取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发展阶段类似的可比交易案
例,选取原则如下:
①交易为 A 股上市公司交易案例;
②可比交易案例的标的资产属于生物科技相关行业,且主营业务为提供分析
检测等相关服务;
③最终采用评估方法为收益法;
④可比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详细准确。
根据上述可比交易的选择依据,选择的可比交易的相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标的资产情况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 平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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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市盈
率
DNA 检测设备及试剂
广州高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99.9779%股权
相关技术服务
基因合成、蛋白质表达
上海傲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纯化、抗体制备等生物
提供产品和服务
以 测序 为 基础 的 基因
贝 瑞 基 北京贝瑞和康生物技术股份
因 有限公司 100%股权
销售
无锡中德美联生物技术有限 生物基因测序、DNA
公司 100%股权 检测等业务
长沙三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试剂盒销售和分
晶能生物技术(上海)有限
公司 100%股权
宁波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体 外生 化 诊断 试 剂的
平均值 15.25
中位数 15.00
多 组学 分 析技 术 服务
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
公司 63.2134%股权
产品
标的公司平均承诺净利润市盈率为 14.60,低于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分析
检测等相关服务的可比交易案例平均值和中位数。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定价具有合理性。
(二)本次发行股份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
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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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均价计算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19.29 15.43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 17.47 13.98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 16.88 13.50
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价格为19.2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
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具有合理性。
十一、本次评估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金证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本次交易经
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方法的适当性
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 号)和《资产评估
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的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
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方法
应用所依据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基
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期和收益额可以预测并用货币计量,获得预期收益所承
担的风险也可以量化,故适用收益法评估。
被评估企业同行业类似上市公司较多,可比公司股价及经营和财务数据相关
信息公开,具备资料的收集条件,故适用市场法评估。
本次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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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符合国家有关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
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四)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
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对标的资产价值
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用收益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
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五)重要评估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
况”之“三、收益法评估情况”和“四、市场法评估情况”,重要评估参数取值
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所选取的评
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
评估结论和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本次交
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
题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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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5第2-00002号)、上
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2-00489号)
、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2024
年1-9月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后(备 交易后(备
交易前 占比 占比 交易前 占比 占比
考) 考)
流动资产 67,228.87 40.39% 109,120.78 37.56% 70,877.78 43.98% 112,301.88 39.36%
非流动资产 99,230.49 59.61% 181,410.07 62.44% 90,271.49 56.02% 173,041.10 60.64%
资产总额 166,459.35 100.00% 290,530.85 100.00% 161,149.26 100.00% 285,342.97 100.00%
流动负债 10,802.35 87.69% 62,943.17 96.42% 11,242.34 95.60% 66,703.78 97.69%
非流动负债 1,516.64 12.31% 2,340.36 3.58% 517.81 4.40% 1,578.56 2.31%
负债总额 12,318.99 100.00% 65,283.53 100.00% 11,760.15 100.00% 68,282.34 100.00%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中,非流动资产占比有所上升,主要系收购
商誉增加所致;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中,流动负债占比上升,主要系
合同负债的增加所致,整体负债结构未产生重大变化。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5第2-00002号)、上
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2-00489号)
、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2024
年1-9月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资产负债率 7.40% 22.47% 7.30% 23.93%
流动比率 6.22 1.73 6.30 1.68
速动比率 5.01 1.41 5.30 1.44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但是整体仍然处于低位,变动
原因主要系上市公司交易前负债规模较低,交易后流动负债和总负债规模有一定
增加,导致资产负债率上升以及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下降。
综上,本次交易未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5第2-00002号)、上
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2-00489号)
、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2024
年1-9月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盈利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化率 交易前 变化率
(备考) (备考)
营业收入 38,714.79 65,503.66 69.20% 44,380.31 75,186.26 69.41%
营业利润 8,331.01 12,863.88 54.41% 8,160.52 9,969.69 22.17%
利润总额 9,428.58 13,943.22 47.88% 10,000.17 11,767.16 17.67%
净利润 8,116.22 12,068.97 48.70% 8,636.74 10,153.09 17.56%
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 8,389.02 11,108.40 32.42% 9,137.42 10,095.95 10.49%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 6,556.21 8,964.20 36.73% 6,244.95 6,764.05 8.31%
性损益的净利
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注:变化率=(交易后财务数据-交易前财务数据)/交易前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盈利指标均得到一定的程度
的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5第2-00002号)、上
市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2-00489号)
、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2024
年1-9月财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交易后 交易后
交易前 变化率 交易前 变化率
(备考) (备考)
资产总额 166,459.35 290,530.85 74.54% 161,149.26 285,342.97 77.07%
负债总额 12,318.99 65,283.53 429.94% 11,760.15 68,282.34 480.62%
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 152,659.31 213,266.37 39.70% 147,635.27 206,070.67 39.58%
的净资产
营业收入 38,714.79 65,503.66 69.20% 44,380.31 75,186.26 69.41%
营业利润 8,331.01 12,863.88 54.41% 8,160.52 9,969.69 22.17%
利润总额 9,428.58 13,943.22 47.88% 10,000.17 11,767.16 17.67%
净利润 8,116.22 12,068.97 48.70% 8,636.74 10,153.09 17.56%
归属于上市公 8,389.02 11,108.40 32.42% 9,137.42 10,095.9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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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
司普通股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 6,556.21 8,964.20 36.73% 6,244.95 6,764.05 8.31%
性损益的净利
润
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注:变化率=(交易后财务数据-交易前财务数据)/交易前财务数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均
得到一定的程度的提升,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未来的资本性支出将纳入上市公司未来的年度计
划、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同时,上市公司将继续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平台,通过
多种融资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满足未来资本性支出需求。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方案。
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负成本由相关责任方各自承担,中介机构费用等按照市场
收费水平确定,上述交易成本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问题。
十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
力、公司治理机制的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以生物技术为立足之本,以合成生物学为底层技术,
以细胞工厂为制备方式,通过可持续的生物制造方式,为全球营养与健康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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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高品质的营养素产品与创新的解决方案。在近二十年行业积累的基础
上,公司建立了包括生物信息与生物计算平台、基因合成与基因编辑平台、细胞
工厂铸造平台、智能发酵及代谢精细调控平台、高效智能分离精制平台、产品应
用技术开发平台、高通量分析测试平台、生物技术成果中试转化平台在内完整的
技术产业链转化平台,产品涵盖花生四烯酸(ARA)、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燕窝酸(SA)、β-胡萝卜素(BC)、母乳低聚糖(HMOs)等,广泛应用于人
类营养、动物营养、个护美妆等领域,并基于合成生物学底层技术能力,不断推
出新的具有生物活性的高价值分子,不断拓展新的应用场景和新的服务领域。
标的公司以多组学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提供以单细胞与时空组学
为特色的多组学技术服务,服务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医学、食品、营养、化
妆品等领域应用研究,同时基于多组学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沉淀,自主开发了
遗传病诊断试剂盒产品。标的公司依靠创新驱动的研发战略导向,围绕中心法则
实现了多组学的贯通,在行业内成功打造出“创新多组学”的优质品牌,报告期
内已累计与超过 2,000 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与企业建立了深厚合作关系。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凭借自身的业务与技术优势,能够为彼
此赋能和引流,形成技术研发、市场资源、战略发展等多方面的协同效应。同时,
借助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全面提升多组学与生物信息学底层技术能力,并将主
营业务进一步向科研技术服务领域延伸,打造“技术服务+创新高价值分子挖掘
+产品输出”一体化的产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完整解决方案。本次交易将助
力双方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协同互补,有效强化上市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和客户服务
能力,提升生产效率,补链强链,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公
司市场地位。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积极践行“拓展产品品类、拓展产品应用领域、拓展产品市
场区域”的发展战略,在加大产品研发创新的同时寻求在生物技术、营养与健康产
业的合作与并购机会,预期通过对产业链上优质企业的并购整合实现快速增长,从
而进一步保持产品竞争优势,巩固市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全面提升多组学与生物信息学底层技术能力,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将主营业务进一步向科研技术服务领域延伸,打造“技术服务+创新高价值分子挖
掘+产品输出”一体化的产业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完整解决方案,进一步提升行
业竞争力,完善公司战略布局。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
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
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武汉烯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
为易德伟。上市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继续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升市场地位和经营
业绩,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健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十四、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
关资产交付安排如下:
(一)资产交割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应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割。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由乙方及标的公司负责办理,
甲方应就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提供必要协助。标的公司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工
商变更登记(章程等资料记载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63.2134%股权)并取得变更后
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资产交割完成日。
(二)新增股份登记
甲方应当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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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割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自标的资产
交割完成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乙方本次交易中认购的甲方全部新增股份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各方同意,在甲方依据前款规定完成公告、报告后,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在
记至乙方名下。
发行股份交割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发行股份的交割提供
必要协助。
(三)现金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甲方拟以募集配套资金进行支付,甲方应在本次募集
配套资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现金对价。但若在标的资产交割
完成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虽通
过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但特定对象款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到账以及其他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到位的情形),则甲方应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自交
割完成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现金对价。
(四)过渡期损益归属安排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由重组完成后的股
东按持股比例享有,甲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股份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重组完成后的股东按持股比例
共同享有,运营所产生的亏损由乙方按照本次交易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
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标的公司过渡期内因宁波欧润、宁波睿欧、上海帆易内
部股权转让形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做补偿。
(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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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
承诺,或该等声明、保证、承诺是虚假或错误的,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
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金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
分进行赔偿。
在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
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应当以该违约方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1%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但有证据表示由于甲方
或不可抗力或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本次交易
对价的除外。
如甲方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对本次重组有实质影响的任何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或子公司未对外披露的担保、质押、诉讼、不实
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及时通知各方,并由各方协商讨论并
商议解决该等事项。如该等事项无法解决导致重组无法继续,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次重组,并书面通知乙方和标的公司,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审批的原因、不可抗力、
或法律调整等非可归因于各方主观原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履行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
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
承诺,或该等声明、保证、承诺是虚假或错误的,或违反、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
或部分义务的,均构成违约。违约金为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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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进行赔偿。
在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乙方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
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应当以该违约方在
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的0.3‰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甲方,但有证据表示由于甲
方或不可抗力或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标的资产交割的除外。
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
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3‰的违约金,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逾期支付本次交
易对价的除外。
如甲方在尽职调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对本次重组有实质影响的任何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或子公司未对外披露的担保、质押、诉讼、不实
资产、重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及时通知各方,并由各方协商讨论并
商议解决该等事项。如该等事项无法解决导致重组无法继续,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次重组,并书面通知乙方和标的公司,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审批的原因、不可抗力、
或法律调整等非可归因于各方主观原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履行行为给予任何宽限或延缓,不能视
为该方对其权利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
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无法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
约责任切实、有效。
十五、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
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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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二)本次重组的必要性
本次重组的必要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
交易的必要性”,本次重组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重组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安排包括: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严格履行相关发行程序、网络投票安排、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股份锁定安排、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减值补偿安排、重组过渡期损益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等。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六、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重组具有必要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即期回报影响情况及防范和填补即期回报
被摊薄措施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以及2024年1-9月未经审计财
务报表,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交易前 备考数 变动 交易前 备考数 变动
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 152,659.31 213,266.37 39.70% 147,635.27 206,070.67 39.58%
资产
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 8,389.02 11,108.40 32.42% 9,137.42 10,095.95 10.49%
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50 0.56 12.16% 0.54 0.51 -5.61%
稀释每股收益 0.50 0.56 12.16% 0.54 0.51 -5.61%
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9 月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盈利能力得以增强,2023 年度每股收益备考数较交易前有所降低,主要系在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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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时,标的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价值均
系参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增值核算,导致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所确认的营业成
本和摊销费用均有所增加;随着该等增值入账的存货销售完毕,备考净利润受
评估增值的影响逐渐减弱,同时由于标的公司利润实现增长,2024 年 1-9 月上
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得到增厚。
(二)上市公司对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填补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整合标的公司技术、客户、数据信息资源,强化公司整
体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地位。本次交易后,公司将加强对标的公司的
经营管理,进一步发挥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作用,提高经营效
率,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
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嘉必优现行《公司章程》中已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考虑了对
投资者的回报,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利润。未来公司将按照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
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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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已出具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承诺
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汉
烯王、实际控制人易德伟,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
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
诺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或作出相关处罚;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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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承诺拟
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
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
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且相关损失金额已由中国证
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补偿责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本次重组完成
后可能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该等措施具
有可行性、合理性。
十七、标的资产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
管要求》第六条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对标的资产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
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对标的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标的资产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标的资产不存在资金、资
产被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十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核查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申请股票停牌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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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截至 2025 年 3 月 4 日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
相关方出具的《关于买卖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5 年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身份 交易期间 3 月 4 日结
(股) (股)
余股数(股)
刘凌 上市公司财务主管 14,230 14,800 1,730
交易对方执行事务 2024 年 8 月 28 日 至
张浩 620,742 267,185 353,557
合伙人委派代表 2024年11月22日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24 年 4 月 29 日 至
徐青 1,383,491 1,391,609 17,300
监事 2025年2月28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自然人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及
《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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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凌
刘凌为上市公司财务主管,其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
下:
“①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
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②自查期间,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
的行为。
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必优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④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
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浩
张浩为交易对方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已出具自查报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①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
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②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
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嘉必优股票、从事市场操
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④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
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徐青
徐青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武汉烯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其已出具自查报
告,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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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人未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途径获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在上述自查期间,除嘉必优公开披露的公告外,本人并不知
悉嘉必优本次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嘉必优本次重组的其他信息。
②本人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嘉必优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开市场和个人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
形。
③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
④本人承诺前述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
担法律后果及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嘉必优
根据嘉必优相关公告,2024 年 8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
(股) (股)
数(股)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 2024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 25 日 至 2025 789,128 - 789,128
券账户 年 1 月 20 日
根据嘉必优的相关公告及说明,上市公司上述回购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了自查期间,海通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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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衍生品业务性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质账户 2025 年 3 月 4 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海通证券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的量化投资业务,涉及依据金融工程量化策略算
法进行股票买卖。在自查期间内,该等交易均根据策略算法一揽子同时买入多个
标的,不涉及人工主观判断,是独立的投资决策行为。
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论证和决策,亦不知晓相关的内
幕信息,本公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在自查期间买卖嘉必优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
并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及有关悉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根据《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核查了自查期间,国泰君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3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名称 交易期间 月 4 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性质 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账户 2025 年 3 月 4 日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国泰君安作出如下声明:
“本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买卖嘉必优股票系将其作为一揽子股票组合用于股
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ETF 基金以及场外衍生品合约对冲的交易行为,
该交易行为是基于其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
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承诺:在拟实施的本次交易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
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嘉必优挂牌交易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
的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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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
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
况。
十九、本次交易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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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财务顾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
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核查情况
一、关于交易方案
(一)交易必要性及协同效应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是否存在股份减持
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
情形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具有商业逻辑,不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本次交易具有商业实
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和“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
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详见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五、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与上市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
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
于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的承诺函;
③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④访谈了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了本次交易目的,判断是否
具备商业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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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清晰,不存在不当市值
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
易具有商业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个月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
等需求,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协同效应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
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目的及协同效应”。
(2)核查情况
访谈了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了解了本次交易目的和双方主
营业务的协同性,分析了本次交易的商业逻辑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协同效应。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属于生物产业,双
方在技术研发、市场资源及战略发展等多方面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合科创板行业定位、所属行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以及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效应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符合科创板行业定位,所属行
业与上市公司同属生物产业,标的公司作为生命科学服务商为下游生物技术企业
提供科研与生产工具支持,双方构成行业上下游关系,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具体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目的及协同效应”之“(三)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科创属性及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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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协同效应”。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②访谈了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双方业务协同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符合
科创板行业定位、所属行业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拟购买资产主营业务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二)支付方式
四十六条的规定,价格调整机制是否符合《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要求
(1)基本情况
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
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具体方案”。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交易未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核对了《重组办法》《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符合
《重组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适用意见第 15 号》规定的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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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格等安排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向权证、
存托凭证等购买资产的情况。
自借款的,核查具体借款安排及可实现性,相关财务成本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拟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
金对价,不涉及现金支付资金来自借款的情形。
①关于本次交易现金支付安排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
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
体方案”。
②关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
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③关于上市公司支付能力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一、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③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现金支付,上市公司具有相应
的支付能力。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置出。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资产置出。
节的规定
(1)基本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第五
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及“第八节 本次
交易的合规性分析”。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的情形。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
②核对了《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三章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的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格式准则第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2、定向可转债转股价格及转股价格
调整方案、存续期、锁定期、转股后股份锁定期等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等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规则》等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2)核查情况
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
(四)吸收合并
是否存在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的合规性,异议股东现金
选择权的提供方是否具备支付能力;4、被吸收合并主体的业务资质、特许经营
权、知识产权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转移是否存在障碍;5、被吸收合并公司股东符
合吸收合并公司所在板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情况,持有和卖出所获得吸
收合并公司股份的安排及合规性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2)核查情况
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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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五)募集配套资金
有)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 的规定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6,947.21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不涉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金额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文件;
③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④核对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债务金额的情况,规模、用途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 的规定。
涉及募投项目的,核查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明细、各项投资支出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
用,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和“(八)募集配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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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必要性分析”,不存在大额补流的情形。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审阅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分析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经营
性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上市公司未来资金需求等,分析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不存在大额补流的情形,募集配套资金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性
(1)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
用,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之“(六)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和“(八)募集配套资
金的必要性分析”。
(2)核查情况
查阅了重组报告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投项目除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外,
不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批注或备案等程序,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1)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武汉烯王,实际控制人均为易德伟,本次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测算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
月内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动。
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 等相关规定,核查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测算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审慎核查不构成重组
上市的原因及依据充分性
(1)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测算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最近 36 个月内未发生变更,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业绩承诺
合规性、合理性,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
排的可行性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已与业绩承诺人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双方就欧易生物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会计年度的承诺
净利润、实际净利润的确定、业绩承诺补偿、补偿措施的实施、违约责任等进行
了约定。业绩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
之“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之“十、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的可实现性”。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具有合规性、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合理性,业绩承诺具有可实现性,业绩补偿义务人确保承诺履行相关安排具有可
行性。
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支付安排。
(2)核查情况
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支付安排。
范围,如涉及,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措施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见重组报告书之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业绩承诺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主要合同”之
“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四、《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及交易对方工商资料;
③核对了《重组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业绩承诺具体安排、补偿方式以及保障
措施符合《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的规定。
(八)业绩奖励
案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奖励。
(2)核查情况
查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业绩奖励。
(九)锁定期安排
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锁定期是否
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具体情况详
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二)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6、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不涉
及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情形。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及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
②核对了《重组办法》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的情形。
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测算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存在三名私募投资基金,分别为国药二期、南通东
证以及苏州鼎石,上述交易对方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
不满四十八个月。因此,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上述
三名私募投资基金以资产认购而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国药二期、南通东证以及苏州鼎石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锁定为 12 个月,
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6、锁定期安排”,
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2)核查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③核对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存在三名私募投资
基金,分别为国药二期、南通东证以及苏州鼎石,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锁定为 12 个月,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核对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
并。
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核查相关
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下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②核对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否自首期发行结束之日起算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核对了《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对价。
九条的相关规定;核查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锁定期是否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具体情况详见重组
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三)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之“5、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
不涉及发行可转债情形。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③核对了《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安排符合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不涉及发
行可转债情形。
核查锁定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发出要约。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测算了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要约收购义务,不涉及免于
发出要约。
(十)过渡期损益安排
期损益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6 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
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
益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之“(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8、过渡期损益”。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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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查阅了《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以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
为主要评估方法,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性
(1)基本情况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了收益法、
市场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
等作为主要评估方法。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评估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等作为主
要评估方法。
(十一)收购少数股权(参股权)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系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不涉及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况。
(2)核查情况
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系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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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况。
(十二)整合管控
产经营等方面的安排,相关安排是否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于拟购买资产的控制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之“(一)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整合方案”。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配套文件;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
排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对拟购买资产的控制。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之“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影响的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配套文件;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③查阅了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
来发展前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均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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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合规性
(一)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
规定”之“(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
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核查情况
①梳理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合规证明;
③检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④核查了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
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
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2)核查情况
查阅了《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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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
(二)需履行的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碍以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
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核查了本次交易所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和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策、审批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交易
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
程序及相关风险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在取得尚需取得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后,
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不会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障碍。
(三)重组条件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
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工商档案、合规证明并检索了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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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
④查阅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文件;
⑤查阅了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⑥查阅了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
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及“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
③查阅了标的公司工商档案、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④查阅了交易各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文件;
⑤查阅了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⑥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⑦检索相关主管部门网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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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组上市条件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武汉烯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易德
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①审阅了上市公司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三年的定期报告;
②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③测算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
月内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动;本次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募集配套资金条件
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不超过 26,947.21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
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合
规性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九、本次交易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核对了《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
(2)核查情况
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
配套资金。
(六)标的资产——行业准入及经营资质等
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是否合
法合规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取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
经营的合法合规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
的资产主营业务情况”之“(十三)主要生产经营资质”。
(2)核查情况
①访谈了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及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③查阅了标的公司合法合规证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相关许可、资质、认证等,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采矿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采矿权证书的具体
内容,相关矿产是否已具备相关开发或开采条件
(1)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不涉及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标的资产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
书情况的相关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主要
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等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权属情况”。
(2)核查情况
①访谈了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及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③查阅并获取了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次交易不涉及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如未取得,未取得的原因及影响,上市公司是否按照《格
式准则第 26 号》第十八条进行特别提示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欧易生物 63.2134%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核查情况
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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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情况,以及对拟购买资产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2)核查情况
①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经营许可及主要业务资质资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七)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负债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
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对外担保、主要
负债、或有负债情况、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
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协议及内部决议、验资报
告等文件;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函;
③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诉讼及仲裁的相关资料;
④查阅了《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⑤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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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拟购买标
的公司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或有负债,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
利限制,不涉及与拟购买标的公司的权属相关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
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土地厂房等对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资产,使用是否受限,权属是否清
晰,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1)基本情况
①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对外担保、抵押及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况详见重组报
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主要资产的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
负债等情况”。
②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重大诉讼、仲裁与合法合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资产相关权属文件;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信用报告;
③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质押、诉讼及仲裁的相关资料;
④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
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站。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拟购买标
的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除两项专利权因向银行借款存在质押担保外,其他
资产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使用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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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有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司法保全、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的情
形。
盈利能力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并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
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
②查阅了《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③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网络平台。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
及其子公司主要资产、主要产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次交
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法规要求。
是否充分、超过预计损失部分的补偿安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败诉涉及赔偿
的情形。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诉讼及仲裁的相关文件材料;
②审阅了《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
③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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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败诉涉及赔偿的情形。
(八)标的资产——资金占用
额、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解决方式、清理进展;2、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
决资金占用的,标的公司是否符合分红条件,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分红款
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3、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清理完毕,是否对内控
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1)基本情况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的银行流水及会计凭证;
③获取了标的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标的公司
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通过向股东分红方式解
决资金占用的情况。
(九)标的资产——VIE 协议控制架构
标的资产不涉及 VIE 协议控制架构情况。
查阅了标的公司工商档案,了解了标的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架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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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不涉及 VIE 协议控制架构情况。
(十)标的资产——曾在新三板挂牌、前次 IPO 和重组被否或终止
个月;2、申报 IPO、重组被否或终止的具体原因及整改情况、相关财务数据及
经营情况与申报 IPO、重组时相比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及原因等情况,是否存在影
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3、拟购买资产是否曾接受 IPO 辅导,辅导后是否申报,
如否,请核查未申报原因及其是否存在影响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4、拟购买资
产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及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
及其他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处罚及具体情况,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
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
具体情况和原因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不涉及申报 IPO、重组被否
或终止、曾接受 IPO 辅导、新三板挂牌等情形。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及标的公司相关的其他公开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上市,本次交易的标
的公司不涉及申报 IPO、重组被否或终止、曾接受 IPO 辅导、新三板挂牌等情形。
(十一)交易对方——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非公
指引 4 号》)的规定;2、发行对象为“200 人公司”的,参照《非公指引 4 号》
的要求,核查“200 人公司”的合规性;“200 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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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是
否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合计为 17 人,未超过 200 人,
交易对方均不属于“200 人公司”,具体穿透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类型 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穿透人数
其中,宁波欧润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上层合伙人除两位外部投
资者外均为标的公司员工,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 3 名股东计算;宁波睿欧、上
海帆易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穿透后上层合伙人均为标的公司员工,在计算
股东人数时,按 1 名股东计算;上海圣祁穿透后的股东人数为 3 人;其余交易对
方均为自然人或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 1 名股东计算。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身份资料及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
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检索了交易对方的相关股
东或合伙人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200 人,发行
对象不为超 200 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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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易对方——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
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
易设立的公司等
金来源等;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
否存在其他投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
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共 13 名,其中 7 家合伙企业,分别为宁波欧润、宁波
睿欧、上海帆易、国药二期、南通东证、苏州鼎石和上海圣祁,上述合伙企业的
各层合伙人取得权益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附件:
交易对方穿透核查情况”。
上述合伙企业设立目的、其他投资、存续期限、结构化安排等情况如下:
是否专 合伙人之间
是否以持 是否存
序 为本次 是否存在分
股东名称 有标的资 在其他 存续期限
号 交易设 级收益等结
产为目的 投资
立 构化安排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
②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③获取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出资穿透确认函;
④获取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有效存续并具备主体资格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涉及 7 家合伙企业,各层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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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合理合规;7 家合伙企业不
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况;宁波欧润、宁波睿欧、上海帆易为标的资产的员
工持股平台,其设立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除标的资产外不存在其他投资;国
药二期、南通东证、苏州鼎石、上海圣祁不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均存在其他
投资;7 家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
②获取了交易对方关于有效存续并具备主体资格的承诺函。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
情形。
出明确说明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中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
(2)核查情况
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情形。
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
等情况的,该主体/产品存续期,存续期安排是否与其锁定期安排匹配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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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中存在 7 家合伙企业,不存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
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7 家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与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主体存续期 锁定期
号
月,且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
《专项审计报告》且履行完相关
人决定,可延期不超过1个日历年度,
若仍需延期,经投资顾问委员会同意后
可继续延长不超过1个日历年度
一致同意,可延长不超过2年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
②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③获取了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④查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对方中存在 7 家合伙企业,其存续
期安排与锁定期安排具备匹配及合理性,不涉及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
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
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情况。
(十三)同业竞争
相关各方就解决现实同业竞争作出的明确承诺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解决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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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具体措施、时限、进度与保障,该等承诺和措施的后续执行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2、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已对避免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作出明确承诺,
承诺内容是否明确可执行;3、结合交易完成后可能导致的现实或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核查并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
析”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第十一节 同
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同业竞争情况”。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年报及其他公告文件;
③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相关交易协议及其他公开信息等;
④查阅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⑤查阅了《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四)关联交易
并说明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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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关联交易的原因和必要性已经在重组报
告书中进行了完整披露,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
“二、关联交易情况”。
(2)核查情况
①获取了标的公司董监高调查表,查询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等公开信息,确认了标的公司关联方范围;
②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③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其他公开信息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资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已经在重
组报告书中进行了完整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或利润总额的比例等,核查并说明是否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2)核查情况
①获取了标的公司董监高调查表,查询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等公开信息,取得了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
②获取了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等资料;
③查阅了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
④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其他公开信息等。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
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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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
宁波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
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49.50%份额。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本次交易
完成后的关联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合法、
公允,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十一节 同
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况”之“(三)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及“(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2)核查情况
①获取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②查阅了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董监高调查表;
③获取了交易对方苏州鼎石的工商资料;
④查阅了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公告,查阅了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
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
限合伙人,持有其 49.50%份额。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
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为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采取的具体措施有效。
《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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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
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49.50%份额。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重
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关于合规性分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八节 本
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四、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之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董监高调查表;
②获取了交易对方苏州鼎石的工商资料;
③查阅了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年报及相关公告,查阅了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信息;
④查阅了《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王树伟及其控
制的主体上海帆易、宁波睿欧、宁波欧润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对方之一为苏州鼎石,上市公司为苏州鼎石的有
限合伙人,持有其 49.50%份额。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
增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十五)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 1-7 等规定出具承诺;2、本次
交易相关的舆情情况,相关事项是否影响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涉及
的重大舆情情况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
(1)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 26 号》
等规定出具承诺,承诺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
“九、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不存在资产
管理计划,存在三名私募投资基金,分别为国药二期、南通东证以及苏州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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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均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
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截至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签署日,本次重组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
②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档案,检索了国药二期、南通东证以及苏州鼎石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③检索了本次交易在主流媒体上的舆情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办法》《格式准则第 26 号》等规定出具承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不存在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三名私募投资基金且均已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本次交易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之 1-7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舆情或媒体质疑。
三、关于标的资产估值与作价
(一)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或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估或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等),并结合不同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情况、差
异的原因、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安排设置等因素,对本次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
结论的原因及合理性进行审慎核查;如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核查相关
情况合理性、评估或估值方法的适用性、与标的资产相关特征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基本
情况”。
(2)核查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②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诺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
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
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
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不涉及仅采用一种评估或估值方法的情况。
环境假设及根据交易标的自身情况所采用的特定假设等
(1)基本情况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本次评估的重要假
设”。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相关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遵守了市场通行惯例,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及其对评估或估值结论的影响,对评估或估值
结论的审慎性发表明确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存在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核查情况
审阅了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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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评估特殊处理、对评估结
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本次评估对象为欧易生物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欧易生物全部资产及
负债,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
根据金证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
评估方法对欧易生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
评估结论。
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三、收益法评估情况”。
(1)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2)分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以及同行业主要产品的销售和收入情
况;
(3)了解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等情况,
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等情况;
(4)了解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产品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动情况,分
析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情况;
(5)查阅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的期间费用情况,分析预测期内期间费用变
动情况;
(6)访谈标的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标的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分析标的
公司资本性支出计划的合理性;
(7)了解收益法折现率的计算过程,并对主要参数选取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论证;
(8)了解预测期选取的原因,分析预测期选取的合理性;
(9)了解本次评估各项参数选取和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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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业绩承
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预测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已考虑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市场规模、市场竞争格局以及标的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优势,预测期营业收
入、营业成本、毛利率的预测具备合理性;
(2)预测期各期,期间费用的预测具有合理性,与预测期内业务增长情况
相匹配;
(3)预测期各期,营运资金增加额预测具有合理性,与标的公司未来年度
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4)预测期各期,标的公司资本性支出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相匹配,
具有合理性;
(5)本次评估折现率等相关参数反映了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定风险以及
标的公司自身财务风险水平,折现率取值具有合理性;
(6)本次评估预测期期限与市场案例无重大差异,与标的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相符,不存在为提高估值水平刻意延长评估期间的情况;
(7)预测数据与标的公司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期内业务发展情况、未来业
务发展预期、核心竞争优势等保持一致,预测期内主要财务数据与行业变动趋势
等不存在较大差异,依据充分;
(8)本次评估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等方面保持一致,
相关参数的选取和披露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 1 号》的要求;
(9)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标的公司项目投资建设,不涉及募投项
目收益安排。
(三)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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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
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论,不涉及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四)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
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
论,不涉及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五)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不涉及以其他方法评估结
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
结论,不涉及以其他方法评估结果或者估值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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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作价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标的资产最近三年内评估结果、估值结果或者交易价格、交易对方,与本次
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之“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增减资、股权转让或改制相关的评估或估值情况分析”。
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可比上市公司及可比交易的可比性、分析两种
评估或估值方法的评估或估值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确定评估或估值结论的
理由和资产定价过程是否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交易价格是否显失公允详见重组
报告书“第六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一、标的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1)查阅了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报告》;
(2)查阅了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或增资的相关资料;
(3)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等指标情况,并结合相关指标情况,
分析本次交易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外,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增减资、
股权转让或者相关情形涉及的资产评估情况;
(2)本次交易评估作价具备合理性,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具备可比性;
(3)本次交易不涉及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定价的过程及交易作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5)本次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商誉会计处理及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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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影响”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
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之“3、本次交易后对上市公司商誉的影响”。
(1)查阅了大信会计师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2)查阅了大信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商誉系收购欧易生物
股权所形成,基于《备考合并审阅报告》编制基础,本次交易商誉的相关会计处
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商誉会计处理准确,相关评估可靠,基于《备考合并审阅报告》编制
基础,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充分识别并确认标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商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8
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4)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若发生减值,将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减
少上市公司的当期利润,商誉减值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影响已在重组报告书中
准确披露,对商誉占比较高的风险,以及对商誉减值风险已充分提示。
四、关于标的资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一)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的影响;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
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拟购买资产的具体影响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以多组学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为基础,提供以单细胞与时空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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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色的多组学技术服务,服务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医学、食品、营养、化
妆品等领域应用研究,同时基于多组学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沉淀,自主开发了
遗传病诊断试剂盒产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
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专业技术服务业(M74)”。
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详见重组
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情况”之“(一)
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
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
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对标的公司所属行业进行分析;
②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分析相关产业政策对
行业发展的影响;
③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标的公司业务范围及运营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选取具备合理
性,相关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已于重组报告书内披露。
是否一致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诺禾致源、华大基因、贝瑞基因、联川生物、
景杰生物、美吉生物。
(2)核查情况
①审阅重组报告书,访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了解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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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②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标的公司同行业公司情况。
(3)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客观、全面、
准确,具有可比性。
(1)基本情况
重组报告书引用了 BCC Research、Research Nester、弗若斯特沙利文、Mordor
Intelligence、中研普华研究院、智研瞻产业研究院等第三方数据,引用的第三方
数据或结论,均已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权威、真实。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并非专
门为本次交易准备。
(2)核查情况
①查阅重组报告书;
②核对公开渠道第三方数据的资料来源,了解第三方数据的权威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重组报告书引用了第三方数据,所引用数据
具备真实性及权威性。
(二)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
务规模的匹配性;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同一客
户、供应商交易金额存在重大变化的,核查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各期拟购买资产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基本情况,与前五大客户、
供应商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情况,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与标的资产业
务规模的匹配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的资
产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生产和销售情况”和“(六)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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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主要采购情况”。
(2)核查情况
①获取了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查阅并确认标的公司与主要客
户、供应商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
②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走访、函证。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多组学分析等技术服务和
分子诊断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采购内容为试剂、外协服务等,业务模
式稳定,整体毛利率稳定,相关交易定价公允,采购业务和销售业务规模具有匹
配性。报告期内,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相对较为稳定,同一客户、
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化具有合理性。
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涉及成立时间较短的客户或供应商且金额
较大的,核查合作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1)主要新增客户的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当期交易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新增主要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新增客户 当期交易 新增交易原因及 首次接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范围/主要情况
号 名称 金额 可持续性 触时间 更名时间
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
双 方 新 增 10x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Genomics 空 间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上海爱信 转 录 组 测 序 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智耀生物 156.50 ( V1.0 ) 、 10x (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
医药科技 (2023 年) Genomics 单 细 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健康咨询
有限公司 胞核测序等合作 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企业管
项目,合作具有 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
可持续性。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双方新增 Deep 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
上海华申 高深度血液蛋白 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微生物与 96.62 质组、修饰蛋白 的社会组织,主要围绕微生物与
感染研究 (2023 年) 质组等合作项 感染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
所 目,合作具有可 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推进科研
持续性。 成果的应用和转化,为感染性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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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控提供科技支撑
上海市宝 双方新增 Deep
山区大场 高深度血液蛋白
医院(上 质组、
海交通大 76.44 16S/ITS/18S 微
学医学院 (2023 年) 生物多样性测序
附属仁济 等合作项目,合
医院宝山 作具有可持续
分院) 性。
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
普通实验室试剂、微流控芯片研
发及销售;医疗器械技术、诊断
技术、医疗技术、微纳精密制造
技术、微传感器件、微流体领域
双方新增超微量
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
深圳汇芯 蛋白质组、超微
广、技术转让及其货物进出口、
生物医疗 67.30 量外泌体蛋白质
科技有限 (2023 年) 组等合作项目,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公司 合作具有可持续
或技术);健康咨询(不含诊疗);
性。
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新材料
技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等
双方新增 10x
Genomics 单细
胞转录组测序、
西北工业 60.23
大学 (2023 年)
-50um-双离子等
合作项目,合作
具有可持续性。
(2)主要新增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新增交易的原因及可持续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当期交易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新增主要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新增供应 当期交易 新增交易原因及 首次接 成立时间/ 注册资
主要经营范围/主要情况
号 商名称 金额 可持续性 触时间 更名时间 本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标的公司向对方
因 美 纳 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
采购 NovaSeq™
(中国) 143.98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科学器材 (2023 年)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等产品,双方合
有限公司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作具有持续性。
证件为准)
青岛海勃 标的公司向对方 海洋生物科技技术的研发、咨询
科海洋生 161.78 采购外包服务, 及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
物科技有 (2023 年) 双方合作具有可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限公司 持续性。 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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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命科 年) 采 购 Stereo-seq 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
技有限公 透化试剂套装等 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药品
司 产品,双方合作 生产;药品委托生产;食品生产;
具有持续性。 保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药品
零售;新化学物质进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生物基
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
术研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
息系统集成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不含诊疗服务);软件开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标的公司向对方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采购高通量真核
杭州跃真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年) (石蜡)等产品,
有限公司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
双方合作具有持
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续性。
售;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
从事生物科技专业领域内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商务咨询,化工原料及产
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
标的公司向对方
上海旭燃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
年) 双方合作具有可
有限公司 械(仅限不需医疗器械许可证的
持续性。
品种),机电设备销售,从事货
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从事生物科技、计算
机科技、分子诊断及治疗技术领
上海序祯 标的公司向对方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达生物科 174.15 采购外包服务,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
技有限公 (2024 年) 双方合作具有可 得从事金融业务),健康管理咨
司 持续性。 询(不含诊疗服务),分子诊断
检验仪器及试剂、第一类医疗器
械、第二类医疗器械、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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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除
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
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仪
器仪表、机械设备的销售,货物
进出口、技术下·,转口贸易,
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营销策划,机械设备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核查情况
①审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
②通过公开信息及走访获取资料,核查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成立时间;
③访谈销售及采购负责人,获取销售/采购合同等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了解
与新增客户/供应商合作的背景、原因以及合理性,分析与新增客户/供应商交易
的可持续性。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涉及新增客户或供应商的,且金
额相对较大的,新增交易均具有商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大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的
资产主营业务情况”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生产和销售情况”及“(六)报告
期内主要采购情况”,“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情
况”。
(2)核查情况
①对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走访;
②审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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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与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或客户不存在关联
关系。
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业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
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集中度较高是否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平均值 不适用 15.20% 21.23%
标的公司 23.64% 24.35% 27.60%
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总额 50%的情况,符合行业特征,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具有稳定性和
可持续性,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导致标的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如
下: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平均值 不适用 63.08% 67.03%
标的公司 63.38% 59.58% 63.68%
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比例超过总额 50%的情况,符合行业特
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基本一致。标的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往来具有稳
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不存在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导致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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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况。
(2)核查情况
①统计分析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
②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客户、供应商集中度等公开资料,与标的公司客户、
供应商集中度情况进行比较;
③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和采购明细表,查阅并确认标的公司与主要客
户、供应商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
的比例超过营业收入 50%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
的比例超过采购总额 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
(三)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以及规模特征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
讨论与分析”之“二、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及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之“(一)
标的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具体情况,详见“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
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信息系统审核报告》;
②结合走访、函证、盘点、分析性复核程序等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进行核查;
③通过走访、函证、核查大额银行流水等方式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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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标的公司董事长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的行业特点、
规模特征等信息;对标的公司销售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标的公司销售模式、标
的公司财务状况与业务模式匹配性等信息。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具有真实性,其经营业绩
与行业特点、规模特征以及销售模式等保持匹配。
业上市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及具体原因;结合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
主要客户信用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核查拟购买资产应收账款是
否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及坏账损失计提的充分性
(1)基本情况
拟购买资产应收款项相关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
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
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构成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重组报告书;
②查阅了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③获取了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科目明细表,了解了标的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计提的政策,对标的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构成、账龄结构、主要客户信用
或财务状况、期后回款进度等因素进行了分析;
④走访了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了解了其基本情况;
⑤通过公开信息获取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政策具有合理性,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标的公司应
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应收账款不存在较大的可收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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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合理,折旧费用计提
是否充分;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是否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
及参数是否合理,资产减值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1)基本情况
拟购买资产固定资产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
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
财务状况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获取了固定资产科目明细表,了解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固定
资产实施监盘,获取相关盘点记录文件;
③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并与标的公司
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良好;重要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合理,折旧费用计提充分;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恰当,减值测试方法、关键假设及参数合理,资产减值相
关会计处理准确。
单位产品结存成本与预计售价等因素核查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报告
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范围、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合同履约成本和产成品,存货具体情
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
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财务状况分析”之“1、资产构成分析”。
(2)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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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存货明细表,查阅了标的公司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了标的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
②获取了报告期末存货清单,并对其执行了分析性、将库存商品成本与其
售价进行对比分析等程序;
③对标的公司存货盘点执行了监盘程序,具体如下:
A.监盘前获取标的公司盘点资料,复核盘点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存货存放地点的完整性;
B.制定监盘计划,明确监盘人员、时间、地点,确定监盘工作的重点;
C.实施监盘,观察仓库中库存分布情况,观察标的公司盘点人员的盘点过
程,准确记录存货数量和状况,重点关注存货数量是否存在差异、存货状态是
否存在毁损破坏情况;监盘时,执行从表到实物,从实物到表的双向盘点;
D.监盘结束时,仓库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监盘人员分别在存货盘点表上
签字;
E.对监盘结果进行评价,对监盘差异进行核查,获取盘点日与申报基准日
之间的存货收发存明细表,并从盘点日的盘点数量倒推至申报基准日的数量,
并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结存数量核对,整体原材料盘点比例为 91.68%;
④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并与标的公司
进行对比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存货跌
价计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不涉及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2)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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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阅了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获取了无形资产清单及相关资料,了解其确认和计量方法及使用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不涉及存在企业合并中识别并确
认无形资产的情形。
响
(1)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的内容:
“(一)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
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
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
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二)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
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
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三)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
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标的公司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查阅财务性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对照核查标的公司财务性投资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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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投资,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四)经营成果
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拟购买资产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情况的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
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
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收入增长率
证券代码 公司简称 2024 年 1-9 月/
平均值 2.85% -7.03% 4.58%
标的公司 28.87% 14.96% 不适用
注:基于财务数据可获取性,联川生物采用 2024 年 1-6 月及 2023 年 1-6 月数据进行分
析。
标的公司收入增速与联川生物基本一致,高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中单细胞组学、时空组学和质谱组学比例较高,上述组学
业务行业增速较快,带动标的公司业务收入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境内外分布情况,参见重组报告书“第
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
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2、营业收入分析”。经查阅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分布情况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尚处于海外市场开拓阶
段,向境外销售收入较少。
(2)核查情况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②获取报告期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成本结构明细表,核实收入、成本结构
变动情况;
③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收入、成本结构变动的原因;
④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情况;
⑤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季节
性分布以及收入境内外分布等信息;比较分析标的公司上述信息与同行业可比
上市公司情况;
⑥查阅审计报告,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对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分布、
境内外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收入和成本结构变动原因合理,收
入变动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业务结构差异,具有合理性。
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分布符合行业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主要源于境内销售,境外收入占比低于部分同行业可比
公司,系标的公司尚处于海外市场开拓初期,具有合理性。
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
则的规定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等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 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之“十三、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之“(一)
收入的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2)核查情况
①访谈标的公司财务负责人,了解收入确认原则和收入确认时点;
②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信息,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点、收入季节性分布以及收入境内外分布等信息;比较分析标的公司上述信息与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
③查阅审计报告,获取标的公司收入明细表,对标的公司收入季节性分布、
境内外分布情况进行分析;
④对客户执行函证、走访程序,以及对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执行穿行测试、
细节性测试及截止性测试程序。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及实际执
行情况相匹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
存在较大差异。
式、在多个国家地区开展业务等情形,请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对于报告期收入
存在特殊情形的,如新增主要客户较多、收入增长显著异常于行业趋势等,独
立财务顾问是否采取了补充的收入真实性验证核查程序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的销售模式、收入分产品、分地区的相关内容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七、标的资产主营业务情况”之“(四)主要经
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结算模式”、“(五)报告期内主要生产和销售情况”和
“(七)境外地域分析及资产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了解标的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获取标的
公司与销售及收款相关的内部制度,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了解标的
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流程以及各项关键控制点;
③查看 CRM、OA、欧易云以及 ERP 等关键业务及财务系统,了解各个系统的
主要模块、审批流程、关键控制点等信息;
④了解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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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获取标的公司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协议或订单,结合关键条款内容,
分析标的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⑤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测试,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合并口径客户的订单
中随机抽取样本,同时覆盖境外客户订单、经销商客户订单;获取并核查与订
单相关的合同、结算单、正式实验任务单、发票、报告交付记录/送货单、记账
凭证以及收款银行回单等资料,评价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与
制度要求是否一致、关键控制点运行是否有效;
⑥对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合作情况、
关联关系情况、交易情况、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等。报告期各期,
走访客户数量分别为 294 家、435 家以及 446 家,剔除重复后,报告期内累计走
访客户 630 家。客户走访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走访客户营业收入金额 A 6,210.60 6,371.38 5,211.29
营业收入总额 B 26,788.87 30,805.95 26,796.71
走访比例 C=A/B 23.18% 20.68% 19.45%
⑦对标的公司与客户的交易金额、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报告期各期,
函证客户数量分别为 1,283 家、1,844 家以及 1,926 家,剔除重复后,报告内累
计函证客户 2,466 家。客户函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发函金额 A 13,529.64 15,418.30 13,467.54
营业收入 B 26,788.87 30,805.95 26,796.71
发函比例 C=A/B 50.50% 50.05% 50.26%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D=E+F+G 13,529.64 15,418.30 13,467.54
其中:回函相符可确认金额 E 9,644.63 10,240.24 8,222.26
回函不符调节后相符可确认金额 F 102.00 82.08 53.30
未回函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G 3,783.02 5,095.98 5,191.99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比例 H=D/B 50.50% 50.05% 50.26%
⑧实施分析程序,识别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核查波动原因;
⑨对销售收入执行细节性测试,获取并核查合同、正式实验任务单、结算
单、发票、报告交付记录等资料。报告期各期,抽取并核查的订单数量分别为
年 1-9 月,收入细节性测试样本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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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9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收入细节性测试金额 A 943.36 1,215.80 452.21
营业收入 B 26,788.87 30,805.95 26,796.71
细节性测试比例 C=A/B 3.52% 3.95% 1.69%
⑩对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负债余额准确性及确认收入情况进行核查:A.获取
报告期各期末合同负债余额清单及账龄分布情况;B.对报告期各期末前二十合
同负债余额的期后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并核查了与期后执行订单相关的
合同、正式实验任务单、发票、记账凭证等单据;C.对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仍有合同负债余额的长账龄客户(账龄在 2 年以上)进行访谈;D.对合同负债
及其他流动负债余额进行函证:
单位:万元
项目
合同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发函金额 A 6,437.49 7,999.09 5,865.88
合同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余额 B 18,720.43 21,629.30 16,425.04
发函比例 C=A/B 34.39% 36.98% 35.71%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D=E+F+G 6,437.49 7,999.09 5,865.88
其中:回函相符可确认金额 E 4,558.51 5,701.17 3,943.36
回函不符调节后相符可确认金额 F 10.39 18.93 37.94
未回函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 G 1,868.59 2,278.98 1,884.58
回函及替代测试可确认金额比例 H=D/B 34.39% 36.98% 35.71%
?对 IT 审计团队出具的标的公司信息系统审核报告进行复核,获取并查阅
专业 IT 审计团队出具的《上海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系统审核报告》,了
解标的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对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获取合同、报告发送记录、记账凭证等资
料,对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进行了核实。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真实、准确,销售
模式和内外销构成具有合理性,符合标的公司经营情况,不存在特殊情形,收
入变动趋势与行业趋势一致。
合理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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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公司收入变动及其与成本、费用等相关内容具体详见重组报告书“第
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
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查阅标的公司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构成明细,分析收入变动与成本、费
用等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收入变动与成本、费
用等财务数据之间具有配比关系,变动具有合理性。
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制造费用。直接材料成
本由各服务工单直接归集,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各成本中心归集后,按标准工
时比例分摊至各服务工单。
标的公司成本构成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
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标的公司盈利能力
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主营业务成本均以材料为主,与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
差异。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②访谈生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标的公司生产流程以及成本归集方法;
③查阅公开信息,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成本归集方法和成本构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成本归集方法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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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归集准确、完整,成本构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核查相关原因及合理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原因,相关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
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
“4、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动的原因;
③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比毛利率变动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动具有合理性,
标的公司的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业务结构、细分服务和产品类型存在一定差异,具有合理性。
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及其合理性,
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相关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讨
论与分析”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三)
盈利能力分析”。
(2)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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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获取了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内
期间费用波动原因,对报告期内波动进行分析;
②查询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将标的公司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
上市公司对比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或研发费用波动具有合理性,相关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
比差异具有合理性,标的公司销售费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合法合规,推广活动
所涉各项费用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
原因及主要影响,并就其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
层分析与讨论”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之“(一)
财务状况分析”之“5、经营业绩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
②复核拟购买资产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营活动现金净
流量持续为负或者远低于净利润的情形,标的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买资产未盈利,核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
护相关安排,是否有助于上市公司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
(1)基本情况
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详见重组报告书“第九节 管理层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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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之“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未来趋势分析”。
(2)核查情况
①查阅标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②访谈标的公司管理层人员;
②查阅标的公司上下游行业相关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信息等情况,对
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连续性和稳定性进行分析。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具备连续性和稳定性,不
涉及拟购买资产未盈利的情形。
五、其他
(一)审核程序
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意见。上市公司申请
适用快速审核程序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三条规
定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意见。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程序的,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核查
并提交专项意见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快速审核或“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2)核查情况
①审阅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协议;
②查阅了《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要求。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简易审核程序、快速审核
或“小额快速”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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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要求及信息披露豁免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
的水平;2、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
投资者阅读和理解;3、上市公司未进行披露或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原因及合
理性,相关信息或文件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是否为已公开信息
(1)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已按照《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五条、第六条以及《重组审核规则》
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核查情况
①查阅了交易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文件;
②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配套文件;
③查阅了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或相关文件;
④核对了《格式准则第 26 号》《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3)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本次交易所披露的信息一致、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
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符合《格式
准则第 26 号》以及《重组审核规则》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应披露未披露或应该提供未提供相关信息或文件的情形;本次交易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不涉及豁免。
(三)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
上市公司重组前不存在业绩异常情况,本次交易不涉及置出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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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等文件;
(2)查阅了重组报告书及配套文件。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
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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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程序
内核风控部为本独立财务顾问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国泰海通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风控
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
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
核委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内核部门负责召开内
核会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项目人员。
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内核意见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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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为: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重组报告书公告前,上市公司关于本次
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内核委员会同意为本次交易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
见,并向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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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审慎核查,并与上市公司、交易对方、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
构等相关方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和评估定价具有
公允性;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定价具有合理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定价具
有合理性;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司的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健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及时获得标的资产的风险,标的资产交付安排相关的违约责任切实、有效;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出了明确约定,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
薄的情况,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该等措施具有可行性、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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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杨晓涛
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项目主办人:
吴康源 钱深国
项目协办人:
刘 伟 周 伟 武学昭
张凯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