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8: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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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
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七)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及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义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本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对关联方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
要是关联方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
加影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
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 万
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含0.5%)的关联交
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万元但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
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但低于3,000万元(含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但低于5%(含5%)的
关联交易;
  (三)虽属董事长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认为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
  (三)虽属董事长、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认为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核的;
  (四)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
估报告,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
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
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
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
十一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
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
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
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相关关联交易的金额按如下方式确定,适用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
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第6.1.14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为
准,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八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
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
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八至第十一条的相关
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第八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三)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
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
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
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八条
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
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
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
生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
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
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
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合并计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
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
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
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章节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但属于《上市规则》“重大交易”章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
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
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
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
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
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一节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
定);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
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
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
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
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
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
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属于董事长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
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由公司董事长对
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必须发生
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通过后实施。
  董事长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
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属于董事会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应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
事宜的董事长或董事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依照董事会召开程序就是否属于关
联交易作出合理判断并决议。
  第二十九条    经董事会判断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应作出
报请股东会审议的决议并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召开股东会的
日期、地点、议题等,并明确说明涉及关联交易的内容、性质、关联方情况及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评估或审计情况等。
  第三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高于30万元的
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高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符合关联交易回避条件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应在股东会表
决关联事项前,明确表明回避。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
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表决,但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
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进行专门统计。
  第三十二条   有关董事或股东在审议关联事项时违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
予回避的,该关联交易决议无效。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
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 万元,拟
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超过5%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会议批准,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独立董事应就该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严格依照《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相
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涉及公司关联交易的事宜,且自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便视作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效
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列明之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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