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8:18:1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
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嘉必优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