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树伟、董栋、肖云平、王修评、靳超、史贤
俊、上海帆易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欧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欧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国药二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东证瑞象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苏州鼎石汇泽生物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圣祁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上海欧易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63.2134%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
转移手续;
此外,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