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41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
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5 年 5 月 30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14:30,在安徽省安
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代表共 8 人,持有公司股份 438,218,0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379%;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6 人,持有公司股份 8,246,67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739%;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
、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917,569 股;反对 2,455,980 股;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947,569 股;
反对 2,425,980 股;
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3,915,669 股;
反对 2,451,980 股;
弃权 9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921,369 股;
反对 2,451,980 股;
弃权 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890,369 股;反对 2,305,830 股;
弃权 268,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
考核结果及薪酬执行情况的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472,763 股;反对 2,526,980 股;
弃权 10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公司股东倪俊龙、左志鹏、胡
孟春、戴黄清、刘春西、吴德庆、江鸣华因回避未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2,765,305 股;反对 3,595,244 股;
弃权 1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 2025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04,269 股;
反对 2,500,580 股;
弃权 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08,819 股;
反对 2,477,680 股;
弃权 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5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2,838,105 股;
反对 3,561,744 股;
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制定《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23,569 股;
反对 2,477,680 股;
弃权 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
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141 号《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