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灵股份: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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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8       证券简称:通灵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通
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2号),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00万股,并于2021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为9,00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
公司总股本由9,000.00 万股变更为12,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08%。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为19,65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377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
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万股,其中: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0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
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4名,分别为李前进、严华、江苏尚昆生物
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昆生物”)、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通泰投资”)。
  公司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以下承诺
内容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份锁定的承诺
  尚昆生物承诺如下:
  本公司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
制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
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实际控制人李前进、严华、通泰投资承诺如下:
  本人合法拥有发行人相关股份的全部权利,相关股份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或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任何限制
或禁止股份转让等权利限制情形。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作为发
行人的董事,自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
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二) 减持承诺
  尚昆生物、李前进、严华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计划长期持有公
司股票。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可进行减持: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已经全额承
担赔偿责任。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减持方式:
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减持意向: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本企业
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本公司/本人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人/本企
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期限: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价走势及公
开信息等情况,审慎制定减持计划。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应依
据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其他规定。
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公
司/本人/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承诺
  尚昆生物、李前进、严华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
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60%。超过
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
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
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2%;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
审计报告为依据)
  (四)利润分配承诺
  尚昆生物、李前进、严华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草案)》和《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承诺人未能执行上述
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上述承诺内容系承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
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尚昆生物、李前进、严华承诺如下: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
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
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②当本公司/本人按照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
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时,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
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公司/本人将督促
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本人应
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
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
其提供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 持 限 售 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江苏尚昆生物设备有
      限公司
      扬中市通泰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严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李前进同时担任公司董
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上述
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
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344,100      0.29    24,342,565     24,686,665   20.5722%
首发前限售股      70,347,000    58.62    -70,347,000            0          0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              -   120,000,000     100.00
  注:以上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5年5月30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
的股本结构表填写。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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