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0 12: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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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本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持
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
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
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情况等进行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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