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控制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采取可行的补
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
判断。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确定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
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
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
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主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确需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由提出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四章有关内容,同时应要
求被资助单位及相关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认真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调
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可行性分析
建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要求,起草编制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议案,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以及被资助企业和担保方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对外提供给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
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
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
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
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
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
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新颁发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