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设集团”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对华设集团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
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拟全部用于后续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 万元、不超过人
民币 8,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1 元/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7,0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96%,成交
最高价为 8.88 元/股,成交最低价为 6.48 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付的资金总额已高于回购预案中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同时满足了回购用途的需
求,并且已达到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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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 2024 年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在实施
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转增比例
不变,相应调整分配/转增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具体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公司总股本为 683,793,565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账户已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7,040,02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
权利,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676,753,545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 67,675,354.50 元(含税)。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转股,不涉及流通股份变动,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根据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5 月 21 日)之收盘价 7.53 元/股计算: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7.53-0.1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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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76,753,545×0.10)÷683,793,565≈0.10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7.53-0.10=7.43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7.43-7.43|÷7.43=0%,小于 1%。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以下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分配。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由于 0%<1%,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
合上述条件。
五、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提交本业务申请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含)期间,我司
不实施可能导致股本总额、证券类别、回购账户内股份数量等发生变动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回购、股份注销、股权再融资、限售股解禁上市、股份性质变
更、股权激励股份的登记、可转债开始转股等。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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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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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磊 庄 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