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9 2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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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
      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节 特别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有书面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该等信息不存
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相关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
的任何风险责任。
法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
断。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已进行了必要的审慎核查。除上述核查责任之外,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
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
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对
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财务顾问对该等专业
意见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披露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见中列载的信息,以作为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补充和修改,或者对本财务顾问
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财务顾问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为任
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复制、分发或者摘录财务顾问报告或其任何内容,对于本财
务顾问报告可能存在的任何歧义,仅财务顾问自身有权进行解释。
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权稳定性的风险。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判断、确认或批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发布的相关
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二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
本核查意见          指   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国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证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袁美和
一致行动人          指   谭文清
欧科亿/公司/上市公司    指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精锐           指   徐州精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从徐州精锐创业投资合伙企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业(有限合伙)非交易过户导致股份增加的权益变
                   动行为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第 15 号》     指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准则第 16 号》     指
                   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核查意见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三节 绪言
  因徐州精锐解散清算,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
各合伙人名下,徐州精锐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1,886,076 股(对应
公司总股本的 1.19%)的股份非交易过户给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5,284,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5.9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9,630,3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7,170,07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1,516,4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5%。
           《准则第 15 号》和《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袁美和为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接
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在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财务顾问,并就其所披露
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职义务。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四节 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      《准则第 15 号》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按照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
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证
券法》      《准则第 15 号》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1)姓名:袁美和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马家河路 588 号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1)姓名:谭文清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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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马家河路 588 号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否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
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
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
具的说明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提供相关文件。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袁美和先生。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
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袁美和先生,除投资上市公司之外,不存
在其他控制的企业。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
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和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袁美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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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诚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袁美和
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
行承诺,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袁美和先生。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袁美和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了解证券市场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制度等,具备现代化公司治理经验及能力。此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熟悉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
信意识,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基于上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
能力。
十、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权益变动目的如下:
  “因徐州精锐解散清算,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徐州精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非交易过户至个人名下而导致股份增加。”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
法律法规要求相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因徐州精锐解散清算,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徐州精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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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过户至个人名下而导致股份增加。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5,284,00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15.9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9,630,36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4.9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 27,170,076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7.1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1,516,4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15%。
                                         (公
告编号:2025-02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
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的核查
                                         (公
告编号:2025-025)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为非交易过户所致,不涉及除相关税费以外的其他需支付的资
金。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实施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如下: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未来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订和实施对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会依据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
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大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
内 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信息披露义务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
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
调整的计划。
  如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
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进行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保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
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领薪。保证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
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保证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
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
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保证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保证
  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保证公司具有规范、独立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保证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
决策,本公司不违法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不干涉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保证
  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保证公
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本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保证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
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保证本
公司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公司的业务活动。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为袁美和、谭文清,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仍为袁美和、谭文清,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
情况。
十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不存在下述与上市公司之间
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
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
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六、对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
顾问等本次权益变动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国金证券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十七、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财务顾问认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
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
十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代敬亮                    阎华通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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