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
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
公司”)办理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申请上市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
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
量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
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证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
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
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证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
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
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本制度附件二的格式向公司报告并由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
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
问询。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其他制度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一
致, 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票交易计划备案表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证券代码:002459
登记编号: 号
序号 内容 姓名 职务 相互关系 备注
股份变动人:股份拟变动情况
公司:提请注意风险事项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联人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送此表。
附件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证券代码:002459
登记编号: 号
序号 内容 姓名 职务 相互关系 备注
股份变动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公司:提请股份管理事项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联人所持本公司股票已发生变动的,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应当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